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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08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508號變更房屋稅籍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0萬2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5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