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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5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71號原 告 乙○○被 告 甲○○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證書偽造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所確認之證書真偽,因該證書係有關股權之讓渡,故本件應係有關財產權之訴訟,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台幣1,400,000元(1400股,每股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4,86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3,000元,尚欠新台幣11,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 悌 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確認證書偽造
裁判日期:2006-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