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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73號上 訴 人 新誠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模具代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即就第一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其不服部分,被上訴人尚應給付上訴人若干金錢)。且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69,000元,應徵裁判費72,334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及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72,334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童貴三

裁判日期:2006-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