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涵碧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6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9,380元,應徵裁判費18,726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