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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42號上 訴 人 卓大鈞即益利企業社送達代收人 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942號返還賠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38,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4,0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鏗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賠償金
裁判日期:200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