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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訴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992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返還保管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3月3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素妃

裁判案由:返還保管金錢
裁判日期:200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