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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財管字第 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財管字第87號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代 理 人 丙○○相 對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清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甲○○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清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乙○○積欠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惟乙○○已於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死亡,除孫輩繼承人杜華強、杜國強外,餘繼承人皆拋棄繼承,惟杜華強、杜國強所在不明,致乙○○之遺產無法辦理繼承登記,聲請人自屬利害關係人。又相對人甲○○為杜華強、杜國強之母,亦為被繼承人乙○○之四女,對於被繼承人乙○○生前之財產及債權債務關係,應較他人知詳,堪予勝任本件事務之處理,是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之規定,聲請本院指定相對人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清理人等語。

三、聲請人前述主張,業據提出被繼承人乙○○繼承系統表、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一000號裁定、本院八十六年執字第一六四一六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復經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八五七號、第九0四號、第一000號民事裁定覆核無誤。而被繼承人乙○○之孫輩繼承人杜華強、杜國強之所在不明,是以被繼承人乙○○雖確有繼承人存在,惟無法辦理遺產登記,堪認其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此外亦無遺囑執行人,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清理人,即屬有據。爰審酌選定遺產清理人,除慮及管理遺產之公平性外,亦需考量其適切性,亦即應以對被繼承人之遺產、遺債情形瞭解較深者優先選任為宜。經核相對人甲○○為被繼承人乙○○之四女,且為杜華強、杜國強之母,就被繼承人之財產管理較為方便,是本院認選任相對人甲○○為被繼承人乙○○之遺產清理人應無不妥,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0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