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壬○○
卯○○辛○○癸○○庚○○午○○未○○○巳○○子○○丑○○乙○○丁○○丙○○己○○戊○○甲○○寅○○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被 告 辰○○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60號、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經查上開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60號、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業經判決,並經確定,有台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86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93年度重上字第6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6號、台灣高法院台南分院、9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8號、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808號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壹仟元之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順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