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原 告 壬○○
卯○○辛○○癸○○庚○○巳○○午○○○辰○○子○○丑○○乙○○丁○○丙○○己○○戊○○甲○○寅○○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8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榮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