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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152號請求交付金錢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8,729,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賴榮順

裁判案由:交付金錢等
裁判日期:200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