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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63號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甲○○被 告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8月14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就兩造訂立之授信約定書第13條約定及被告抵銷抗辯提呈書狀及相關證據到院,並請於7日內就上開書狀暨證據逕送繕本予被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0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