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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5 年重訴字第 3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0號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郭疆平律師被 告 中龍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葉永芳律師被 告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訴訟代理人 王炯棻律師複代理人 丙○○當事人間給付股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針對質權效力是否及於法定孳息所生之孳息,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股票等
裁判日期:2007-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