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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11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50號債 權 人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有名堂生化科技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次按公司依法應有其種類,如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等,公司法第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返還管理費之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之當事人欄僅記載債務人公司為「台灣有名堂生化科技公司」,並未載明其全銜及其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裁定命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就該債務人公司之全銜仍未補正,即無從判斷債務人公司之真正名稱為何,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7-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