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150號債 權 人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甲○○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台灣有名堂生化科技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暨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次按公司依法應有其種類,如無限、有限、兩合、股份有限等,公司法第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返還管理費之支付命令,惟其聲請狀之當事人欄僅記載債務人公司為「台灣有名堂生化科技公司」,並未載明其全銜及其負責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裁定命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就該債務人公司之全銜仍未補正,即無從判斷債務人公司之真正名稱為何,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菊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