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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促字第 477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795號債 權 人 甲○○

號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郁群貿易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始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法律關係聲請對債務人核發請求返還金錢之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684970)一紙,債務人郁群貿易有限公司由形式觀之,並未簽章於該紙票據之上,其非發票人,債權人之請求返還票款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菊蕾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0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