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再字第16號再審原告 甲○○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團法人基督教神召會福音傳播協會間因請求確認轉讓渡書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93年度訴字第2304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
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依據前案之原告陳明在卷),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