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68號受 罰 人 甲○○上受罰人因清算完結事件,違反清算完結期間之規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4項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第3項)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鍰。
(第4項)」
二、查台輪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經聲請人清算人於民國95年7月6日聲請延展清算期間,經本院於95年7月28 日裁定清算准自95年5月20日起,至95年11月19日止完結清算,有本院95年度聲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附於上開延展清算完結案卷內可稽,故依前揭規定,受罰人應於95年11月19 日前完結清算。受罰人自承於95年11月24日始具狀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且所附監察人審查報告係95年11月20日書立,及股東會承認清算期間簿冊之95年度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時間係於95年11月23日,均已逾上述清算完結期限,依首開法條之規定,應處以罰鍰,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公司法第8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45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