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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家救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100號聲 請 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系爭訴訟業經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確無資力,予以全部扶助,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查聲請人所主張其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96年10月29日000000000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案件移轉單為證,自堪信為真實。此外,本院復查無聲請人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7-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