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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家救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救字第65號聲 請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何立斌律師相 對 人 白興光上列聲請人因與白興光請求離婚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白興光間請求離婚再審件(本院96年度婚再字第1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全戶資料、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審查文件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總所得明細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07-1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