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172號聲 請 人 甲○○即禁治產人丙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禁治產人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禁治產人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坐落臺中縣○○鄉○○○段三六之二五五地號、地目旱、面積六三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及其上第二0三三建號之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縣○○鄉○○路新城一巷七八號之房屋、權利範圍全部,准予處分。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親屬會議經召開而不為或不能決議時,亦同,復為同法第1132條第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丙○○(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女,丙○○因心神喪失致不能處理自己事務,經本院以86年度禁字第2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在案,聲請人為丙○○之法定監護人。丙○○係於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下稱:玉里醫院)護養療治,其養護費用為每月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除須負擔上開護養療治費用外,尚須照顧家庭與患有智障之胞弟乙○○,且須清償當初自眷村搬遷購屋之不足額貸款,經濟壓力相當沉重,故自92年底迄今,聲請人已積欠玉里醫院養護費十餘萬元,實有以丙○○名下如主文所示土地、房屋,予以抵押借款之必要。惟丙○○除有1位直系血親尊親屬(即父親鍾添財)及1位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即大姐鍾秀霞)外,無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另僅有子女即聲請人與胞弟乙○○,顯然親屬會議召開實有困難。是為丙○○之利益,爰依法聲請准許處分其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等語。
三、本院查,
(一)聲請人主張丙○○前經本院以86年度禁字第22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戶口名簿影本、戶籍謄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宣告禁治產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應堪信為真正。
(二)聲請人另主張其除須負擔丙○○之護養療治費用外,尚須照顧家庭與患有智障之胞弟乙○○,及清償貸款,經濟壓力相當沉重,已積欠玉里醫院養護費十餘萬元,而有以丙○○名下不動產予以抵押借款之必要,而丙○○之親屬除有親屬會議會員即父親鍾添財、大姐鍾秀霞外,僅有子女即聲請人與胞弟乙○○,顯然無法召開親屬會議等事實,亦據聲請人提出乙○○之身心障礙手冊、玉里醫院函文、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以上均影本)各1件及戶籍謄本2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利用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系統查詢相對人之財產歸戶資料1件在卷可考,復據聲請人之弟乙○○於本院96年7月31日訊問時到庭陳明在卷,亦堪以認定。從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相對人所有如主文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6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