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甲○○上列當事人聲請裁定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一六二四號「民事判決書」,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並提出認證之公證書。
二、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二00四)蕉民初字第一六二四號民事判決書之「生效證明書」及其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