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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99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0,895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59,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教育費
裁判日期:2007-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