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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99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十六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一樓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教育費
裁判日期:200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