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199號原 告 丙○○法定代理人 甲○○被 告 乙○○當事人間給付生活教育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日十六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一樓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給付生活教育費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