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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77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複 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
裁判日期:200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