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77號原 告 乙○○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王乃民律師複 代理人 蔡易紘律師被 告 丙○○訴訟代理人 徐湘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認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強制認領等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7-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