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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27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甘龍強 律師複代理人 林雅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83,17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追加為新台幣134,02,5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30,00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83,170元,尚欠新台幣46,8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惠閔

裁判日期:2008-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