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333號原 告 丙○○兼 上一人 乙○○法定代理人 共同送達代上列原告與被告丁○○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67元(非財產權部分為3,000元,財產權部分因係定期給付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之規定應以10年計算之,即1,325,040元【11,042×12×10=1,325,040】,應徵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長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