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40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玉盞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繼承人李玉盞之次男、長女、次女、三女之戶籍謄本,如已死亡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如死亡並遺有子女,應提出其子女之戶籍謄本。

三、被繼承人李玉盞之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