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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家訴字第 4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40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被 告 庚○

己○○○丁○○

號戊○○

0號丙○○乙○○上開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登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卅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裁判日期:200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