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訴字第40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張績寶律師複代理人 莊惠祺律師被 告 庚○ 己○○○丁○○ 號戊○○ 0號丙○○乙○○上開當事人間協同辦理登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靜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裁判案由:協同辦理登記事件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