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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建字第 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1號上 訴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被 上 訴人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原名稱為內政部土地重劃

工程局,自民國97年1月1日變更名稱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蕭輔導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新植工程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551,9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81,7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1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