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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建簡上字第 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福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 丁○○

之1訴訟代理人 丙○○

徐鼎賢律師被上訴人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甲○○

宋永祥律師陳佩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固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月31日本院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簡字第82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後開第二項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捌萬柒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上訴人其餘之上訴駁回。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擔千分之五八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間,委託上訴人施作台東市台東榮民醫院遷建馬蘭工程之污水處理設備工程,原約定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520萬元,嗣因部分工程重複編列或取消減除,工程款變更為499萬9030 元,而該工程已於94年5月間完竣,依約保留百分之三即14萬9971元之保固款,保固期間自94年6月1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共1年。詎上開工程之保固期限即將屆至時,被上訴人竟以其業主(即台東榮民醫院)要求補正瑕疵而請求上訴人補正,並欲藉此扣減保固款12萬5000元,惟上訴人於建造階段曾於工地會議上向業主反應,關於污水處理場之鹽酸及消毒水藥槽,若設在操作機房內,極易產生腐蝕性蒸氣影響設備及電氣接點之使用壽命,且機房外觀美化加裝百葉窗不利機房散熱,但會議討論結果仍維持原設計,上訴人認為凡非屬上訴人施工不當所造成之瑕疵、非正常使用狀況導致之設備損壞、消耗性零件及日常操作調整、檢查保養均非上訴人之保固責任範圍,因此,被上訴人所稱之瑕疵,均非可歸責於上訴人之事由,上訴人乃委請律師發函說明,並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保固款14萬9971元,竟遭被上訴人拒絕,爰依民法第490條、第505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保固款等語。並聲明: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萬99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工程在保固期間內,發生歸責於承攬人即上訴人事由之瑕疵,被上訴人於95年4月7日、同年6月6日、同年6月27日、同年7月10日及同年7月19日,發函通知上訴人進場修補瑕疵,並檢附修繕驗收單,但上訴人均置之不理,未前往工地履勘,甚且發函要求收取額外費用始願意進場檢查,被上訴人遂依保固切結書、工程合約第4、25、34條規定及民法第492、493條規定,委託訴外人承岸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承岸公司)進場檢查及修補瑕疵,經檢查結果發現共有16項缺失,檢測及修補費用共計14萬9092元,被上訴人依約自工程保固款扣除修補費用,並將剩餘之保固金2490元返還上訴人,即無不合。況訴外人承岸公司修補上開瑕疵於95年8月1日,移交台東榮民醫院使用,迄今運轉良好,若如上訴人所稱上開瑕疵,係不可歸責於上訴人,屬設計上之瑕疵,何以訴外人承岸公司修繕後,系爭污水處理設備未再發生跳電及接點腐蝕之情事?足見上訴人完成工作時,並未交付符合約定價值、品質及效用之工作物甚明。再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提出之扣款憑單上用印,益見上訴人明知系爭工程確有瑕疵,而同意由他家廠商另行修補,並由保固金扣除,故上訴人認為系爭工程之瑕疵均不可歸責於己,且屬被上訴人之空調設備缺失、百葉窗設計缺失云云,即無可採等語置辯。

三、本件原審對於上訴人之請求,判決上訴人全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求為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4萬997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被上訴人則於本院聲明:駁回上訴。

四、本件經兩造爭點協商,就下列事實不為爭執,自堪採為判決基礎:

1、被上訴人於93年10月19日,委託上訴人施作台東市台東榮民醫院遷建馬蘭工程之污水處理設備工程,原約定工程款為520萬元,嗣因部分工程重複編列或取消減除,工程款變更為499萬9030元,而該工程已於94年5月23日完竣驗收。依約保留百分之三即14萬9971元之保固款,保固期間自94年6月1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共1年,屆期被上訴人已給付上訴人2490元。

2、被上訴人有於95年4月7日、同年6月6日、同年6月27日、同年7月10日、同年7月19日,發函通知上訴人進場修補瑕疵,並檢附修繕驗收單,惟上訴人未進場檢修。

3、被上訴人委託訴外人承岸公司於95年7月8日進場檢查,經檢查結果列計16項缺失,並支付檢測費為2萬4092元(含檢測費1萬500元,檢測人員食宿費1萬3592元);及於95年8月1日委託承岸公司修補瑕疵,計付修補費用12萬5000元。

五、本件上訴人主張其向被上訴人承攬系爭工程業已完工,且保固期屆滿,被上訴人應返還上訴人14萬9971元之保固款,被上訴人拒不返還等語,被上訴人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究者為:被上訴人所抗辯之如附表所示16項工程瑕疵,是否為上訴人所應負保固責任之工作瑕疵?如屬上訴人所應負責之工作瑕疵,被上訴人就該等工作瑕疵所為之檢測、修繕相關費用支出,得否請求上訴人償還,並抵銷上訴人之保固金返還請求權?經查:

(一)按乙方(即上訴人)工作擔保內容:品質瑕疵之擔保─乙方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效用瑕疵擔保─乙方完成工作,應使其無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乙方之瑕疵擔保責任,不論乙方有無過失,只要工作有瑕疵,乙方就必須負責。乙方不於甲方(即被上訴人)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者(包括怠於修補,或拒絕修補),甲方得自行修補,或僱工修補,並得向乙方請求償還修補必之費用。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甲方除依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卷附兩造所不爭執工程合約書(原審卷第6至14頁)第34條第1、2、5、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卷附上訴人簽具予被上訴人之工程保固切結書(原審第8頁)亦記載「保固期間為94年6月1日至95年5月31日」、「在保固期限內,如本工程一部分或全部發現有損裂、坍塌或其他損壞,其非屬故意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承包人願依照契約圖樣,在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修復」,是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承攬之系爭污水處理設備,在保固期限內,若有部分損裂或損壞,只要非屬人為故意破壞或正常零件損耗之情形,上訴人均負免費無條件修復責任,倘上訴人怠於修補或拒絕修補,被上訴人得自行修補或僱工修補,並得請求上訴人償還修補費用及請求損害賠償等情,應屬可採。

(二)本件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為94年6月1日起,至95年5月31日止,而被上訴人曾於95年4月7日,函轉系爭工程業主即台東榮民醫院於同年4月6日之瑕疵修補通知,瑕疵內容為「1、械電器運轉時引發高溫致控制系統跳脫;2、場內因設有次氯酸納藥劑引起控制盤連接點腐蝕致電源跳脫;3、機械設備擁擠,原有百葉窗設計未能散熱,場內熱氣及廢氣無法排除」,上訴人接獲被告上開通知後,並未派員進場檢查維修,而台東榮民醫院復於95年5月19日,檢送保固維修單通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人乃於95年6月6日,再發函通知上訴人就污水設備查修部分,應於95年6月12日前,派員進場會同台東榮民醫院主辦人員辦理設備查修,上訴人於95年6月8日,函覆被上訴人稱:「凡非本公司施工不當所造成之瑕疵、非正常使用狀況導致之設備損壞、消耗性零件及日常操作調整、檢查保養均非本公司之保固責任範圍」等語,並要求被上訴人須支付2萬3940元,始願提供「額外服務」,因被上訴人拒絕支付,上訴人亦未派員進場檢查維修,被上訴人遂於95年6月27日,發函通知上訴人將另行委請其他專業廠商辦理保固維修,維修費用將自保固款中扣除(即抵銷之意),嗣被上訴人乃委請訴外人承岸公司於95年7月7日進場檢查,發現該污水處理設備共有控制面板電壓表故障等項瑕疵,被上訴人復於

95 年7月10日,發函通知上訴人應於95年7月15日前全面修復完成,上訴人仍不予理會,被上訴人乃委請宋永祥律師於95年7月19日,發函通知原告關於上開瑕疵之修補費用為12萬5000元,並檢附訴外人承岸公司之估價單影本供上訴人參考,上訴人旋於95年8月2日,委請徐鼎賢律師發函予被上訴人,表明台東榮民醫院於95年4月6日及同年5月19日,要求修補之瑕疵均不可歸責於上訴人,認為「1、械電器運轉時引發高溫致控制系統跳脫─係空調設備之瑕疵,上訴人未承攬空調工程;2、場內因設有次氯酸納藥劑引起控制盤連接點腐蝕致電源跳脫─係設計規劃之結果,上訴人未參與設計規劃;3、機械設備擁擠,原有百葉窗設計未能散熱,場內熱氣及廢氣無法排除─百葉窗非上訴人設計及承攬施作」,並稱:不同意被上訴人之扣款,惟上訴人仍於95年11月17日,在被上訴人所提出之扣款憑單蓋章簽認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訴人所提出律師函、台東榮民醫院95年4月6日東醫祕字第0950001118號函、被上訴人95年4月7日函文、台東榮民醫院95年5月

19 日東醫祕字第0950001710號函、被上訴人95年6月6日函文、上訴人95年6月8日函文、承岸公司估價單各一份、被上訴人所提出扣款憑單二份(參原審卷第76頁、77頁),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實。按系爭工程之業主即台東榮民醫院於95年4月6日及95年5月19日,即發函通知被上訴人就污水處理設備部分補正瑕疵時,此時仍在上訴人就系爭工程之保固期間內,上訴人接獲被上訴人轉發台東榮民醫院之通知函後,本應進場檢查維修,其竟置之不理,事後僅提出「械電器運轉時引發高溫致控制系統跳脫─係空調設備之瑕疵,上訴人未承攬空調工程;場內因設有次氯酸納藥劑引起控制盤連接點腐蝕致電源跳脫─係設計規劃之結果,上訴人未參與設計規劃;機械設備擁擠,原有百葉窗設計未能散熱,場內熱氣及廢氣無法排除─百葉窗非上訴人設計及承攬施作」之說明,認為被上訴人所抗辯之瑕疵,均不可歸責於上訴人,而拒絕保固維修,顯有違其保固期間之檢查維修保固責任,被上訴人於上訴人遲未配合進場檢查修繕,乃於95年7月7日委請訴外人承岸公司派員進場檢查,發現該污水處理設備共有控制板電壓表故障等瑕疵,雖然上揭瑕疵之發現時間為95年7月7日,已逾95年5月31日之保固期限,惟系爭工程於保固期限屆滿前即有上開高溫跳電、控制盤連接點腐蝕跳電等運轉不順之瑕疵發生,上訴人若能及時配合進場檢查維修,應能事先有效排除或減少可能發生之瑕疵,並維持該污水處理設備之正常運轉,但上訴人捨此不為,拖過保固期限,再以「未承攬空調工程、未施作百葉窗工程及設計規劃之結果」云云諉責,復以訴外人承岸公司檢查發現之瑕疵已逾保固期限而拒不維護,顯違誠信,上訴人主張其就系爭瑕疵之發生得免除其修繕責任,自無可採。

(三)再者,兩造就附表所示之瑕疵責任歸屬,有所爭議,本院依上訴人之聲請,將被上訴人抗辯應由上訴人負擔修理費用之16項瑕疵修繕工程,檢附兩造契約書及瑕疵項目表、被上訴人答辯狀等物,委由中華民國環境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會鑑定:「如附表所示之瑕疵係為可歸責於定作人或承攬人之事由所致?(即導致系爭鑑定標的零件故障之16項瑕疵之原因為何?是該工程硬體結構設計不良所導致?或是原汙水處理設備使用不良之機、配件所致?」,並經該單位通知兩造派人協同會勘鑑定結果:「本系爭鑑定的零件故障16項瑕疵原因,因泰有公司(即被上訴人)於95年7月間已自行委託廠商修復,除尚留存於現場之原有空壓機外,已無法重建該工程有瑕疵設備部分之初期運轉功能現況,本公司乃依蒐集資料、現場會勘及專業研判,獲致以下結論:1.本工程設計圖說及使用設備均經專業管理單位(PCM)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同意後,再由福崧公司採購及安裝,且由專案管理單位監造,故本工會認為該污水處理設備應不致於使用不良之機器或配件。2.本系爭標的第1項電壓表應為停電後恢復供電操作程序不當造成突波現象而損害;系爭標的第2項加藥機出口之隔膜閥及其加藥管阻塞為未能連續運轉及設計不理想造成;系爭標的第16項更換之pH電極為正常之損耗品,以及pH與DO監測之校正亦屬應有之操作維護正常作業。3.系爭標的第4項空壓機確因作業環境有腐蝕性氣體及通風不良引起機身腐蝕而故障無法使用;系爭標的第5、6項於更新空壓機後即可正常使用。4.其他系爭標的項目均肇因於自動控制故障所衍生問題,而是否歸咎福崧公司(即上訴人)因施工控制接點有誤,因已修復而目前無法確認;但如因控制接點接觸不良引起,則與作業環境有關。5.前結論

三、四所述作業環境不良,係指設備配置設計不理想(如有腐蝕性之藥劑貯槽不宜與其他機電設備均設置於同一機房中)以與機房設計通風設備不足,以及操作上緊閉門窗致未能保持良好室內通風而引起;如以目前原作業環境不變而該自動控制設備經修繕後可正常使用;則為福崧公司原施工控制接點有誤可能性較大。」(詳細故障原因、檢修說明,會勘狀況如附表所示),是依上開鑑定結果,如附表項次編號3、7至15項所示設備異常故障,均肇因於上訴人於施工時接點有誤所致,是該等項次設備瑕疵,自屬可歸責上訴人,依前述兩造契約約定,上訴人於契約保固期間,就該等瑕疵故障,應負修繕之責任,今上訴人經被上訴人知維修未依約修繕,被上訴人代為僱工修繕就該等修繕所支出之相關費用,自得請求償還。另除前述上訴人應負擔修繕責任之瑕疵項目以外之瑕疵,第1項電壓表損壞係停電後恢復供電操作程序不當所造成、第2項加藥機出口之隔膜閥及其加藥管阻塞,為未能連續運轉及設計不理想所致;第16項更換之pH電極為正常之損耗品,以及pH與DO監測之校正亦屬應有之操作維護正常作業,非屬上訴人應負責之範疇;而第4項空壓機係因被上訴人所設置作業環境有腐蝕性氣體及通風不良引起機身腐蝕所致,可歸責於被上訴人,上訴人自不負修繕之責任,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就該等項目之修繕,仍應償還其費用,尚無可採。

(四)茲就前開上訴人應負擔修繕如附表項次編號3、7至15項所示設備異常故障之相關費用,敘明如下:

1、本件系爭如附表項次編號3、7至15項所示設備發生故障,上訴人本應為檢修之工作,惟上訴人未為從事,經被上訴人代為僱工為之,上訴人應償還該等修繕費用,如附表項次編號3、7至15項所示設備,被上訴人代為僱工修繕,其修理費用為3萬9000元(全部修理費用為9萬7000元項目、費用如附件所示),被上訴人應自行負擔部分為5萬8000元,是被上訴人抗辯:其修繕代上訴人支付之3萬9000元修理費用,上訴人應為償還,自屬有據。

2、又上開修繕事件總費用為12萬5000元,扣除修理費用9萬7000元外,其餘為修繕人員之人事費用2萬8000元(即運轉移交費6000元、住宿、交通費用2萬2000元),該費用自應依兩造所應負擔修理費用比例(即上訴人應擔修理費用3萬9000元,被上訴人應負擔修理費用5萬8000元,兩者比例為0.4021比0.5979)負擔,是上訴人所應負擔修繕人事費用為1萬1259元(計算式:28000元x0.4021,元以下四捨五入)。

3、再者,兩造就系爭設備是否有瑕疵一節,於修繕前被上訴人委請承岸公司檢查,支付檢測費為2萬4092元部分,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被上訴人提扣款憑單二份,在卷可稽,因該檢測費用固屬瑕疵修繕所生費用之一部分,惟該檢測係就兩造各自應負責之瑕疵為全部檢測,是該檢測費用,按理亦應由兩造按上開修理費用負擔比例各自負責,是上訴人就上開檢測費用應負擔之金為9687元(計算式:

2409 2元x0. 4021,元以下四捨五入)。

4、基上所述,就被上訴人上述所支付之檢測費、修繕費用,上訴人應負擔償還被上訴人之金額為5萬9946元(39000元+11259元+9687元)。

(五)末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工程保固期限屆至,被上訴人本應將保固款14萬9971元返還上訴人,惟因系爭工程,於保固期間,有上訴人保固事由發生,上訴人未依約檢測修繕,經被上訴人催告仍未為之,被上訴人乃自行僱工檢測修繕,而支出前述檢測及修繕費用,其中上訴人應負擔而需償還被上訴人之金額為5萬9946元,被上訴人抗辯其得以上開5萬9946元債權,與上訴人所主張之保固款返還請求權抵銷,於法尚無不符。綜上所述,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之保固款為14萬9971元,於抵銷5萬9946元,再扣抵被上訴人已清償2490元,上訴人得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之保固款金額為8萬7535元(即149971元-59946元-2490元=87535元),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返還保固款,於上述8萬7535元範圍內,於法有據,是上訴人依保固款返還請求權請求被上訴給付8萬75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即95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判決未及審酌於此,駁回上訴人此部分第一審之訴,尚有違誤,上訴人請求就該部分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改判如第

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上訴人逾上開範圍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於法無違,上訴人仍執陳詞,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之陳述、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核對本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附敘明。

七、據上論綸:本件上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9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銘

法 官 呂明坤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家印附表:

台東榮民醫院馬蘭院區污水處理設備爭議事項┌─┬────────────┬──────────────┬──────────────┐│ │設備異常故障項目 │故障原因、檢修說明 │本公會現勘狀況 │├─┼────────────┼──────────────┼──────────────┤│1 │控制面板電壓表故障 │指針無法顯示電壓,無法修復更│經現勘確已更換,正常使用中。││ │ │新品。 │ │├─┼────────────┼──────────────┼──────────────┤│ │P01ymerA、NaOHB、消毒水A│加藥機無法將藥液輸出,加藥機│據維修人員稱:加藥機出口隔膜││2 │、放流池B加藥機故障(疑 │檢修、輸出管塞更新。 │阻塞,無法抽取,經清理後可使││ │似管線阻塞) │ │用。目前使用更新後之輸送管塞││ │ │ │仍有管塞現象。 ││ │ │ │ │├─┼────────────┼──────────────┼──────────────┤│3 │ALL加藥機液位計故障 │液位裝置鏽蝕無法啟動,無法修│據維修人員稱:控制線路接點有││ │ │復更換新品。 │誤或接觸不良,經檢修後正常使││ │ │ │用中。 │├─┼────────────┼──────────────┼──────────────┤│4 │空壓機故障 │空壓機馬達經測試無法啟動,無│原空壓機確已鏽蝕,經更新後 ││ │ │法修復更換新品。 │正常使用中。 ││ │ │ │ │├─┼────────────┼──────────────┼──────────────┤│5 │污泥脫水機檢修(Air壓力 │脫水機無法運作,檢修後恢復正│更新第4項空壓機後,即正常使 ││ │不足無法測試)、補操作手│常,補操作手冊給使用單位。 │用中。 ││ │冊 │ │ │├─┼────────────┼──────────────┼──────────────┤│6 │過濾器檢修(Air壓力不足 │過濾器無法運作,檢修後恢復正│更新第4項空壓機後,即正常使 ││ │無法測試)、補操作手冊 │常,補操作手冊給使用單位。 │用中。 ││ │ │ │ │├─┼────────────┼──────────────┼──────────────┤│7 │重金屬儲槽泵A、B無法交替│儲槽泵故障及控制箱線路裝置異│據維修人員稱:控制線路接點有││ │作動 │常無法作動,儲槽泵經檢修及控│誤或接觸不良,經檢修後正常使││ │ │制線路重新調整裝置後功能恢復│用中。 ││ │ │正常。 │ │├─┼────────────┼──────────────┼──────────────┤│8 │重金屬Polymer攪拌機無法 │攪拌機故障及控制箱線路裝置異│據維修人員稱:控制線路接點有││ │自動運轉 │常無法作動,攪拌機經檢修及控│誤或接觸不良,經檢修後正常使││ │ │制線路重新調整裝置後功能恢復│用中。 ││ │ │正常。 │ │├─┼────────────┼──────────────┼──────────────┤│9 │污泥槽Polymer攪拌機無法 │攪拌機故障及控制箱線路裝置異│據維修人員稱:控制線路接點有││ │自動運轉 │常無法作動,攪拌機經檢修及控│誤或接觸不良,經檢修後正常使││ │ │制線路重新調整裝置後功能恢復│用中。 ││ │ │正常。 │ │├─┼────────────┼──────────────┼──────────────┤│10│回收水泵A、B無法交替作動│控制箱線路裝置異常無法作動,│據維修人員稱:控制線路接點有││ │ │控制線路重新調整裝置後功能恢│誤或接觸不良,經檢修後正常使││ │ │復正常。 │用中。 │├─┼────────────┼──────────────┼──────────────┤│11│污泥濃縮槽A泵故障,且A、│污泥濃縮槽A泵故障、控制箱線 │據維修人員稱:污泥濃縮槽A泵 ││ │B無法交替作動 │路裝置異常無法作動,污泥濃縮│故障無有欠相情形,控制線路有││ │ │槽A泵檢修、控制線路重新調整 │誤或接觸不良,經檢修後正常使││ │ │裝置後功能恢復正常。 │用中。 │├─┼────────────┼──────────────┼──────────────┤│12│污泥儲槽泵A、B無法交替作│控制箱線路裝置異常無法作動,│據維修人員稱:控制線路接點有││ │動 │控制線路重新調整裝置後功能恢│誤或接觸不良,經檢修後正常使││ │ │復正常。 │用中。 │├─┼────────────┼──────────────┼──────────────┤│13│調整槽泵A、B無法交替作動│控制箱線路裝置異常無法作動,│據維修人員稱:控制線路接點有││ │ │控制線路重新調整裝置後功能恢│誤或接觸不良,經檢修後正常使││ │ │復正常。 │用中。 │├─┼────────────┼──────────────┼──────────────┤│14│初沉池B泵故障 │初沉池B泵故障檢修及控制線路 │據維修人員稱:初沉池B泵泵故 ││ │ │重新調整裝置後功能恢復正常。│障為有欠相情形,經檢修後正常││ │ │ │使用中。 │├─┼────────────┼──────────────┼──────────────┤│15│放流池液位故障 │液位裝置鏽蝕無法啟動,無法修│原有液位計浮球應未更換,亦可││ │ │復更換新品。 │能為控制接點問題。 ││ │ │ │ │├─┼────────────┼──────────────┼──────────────┤│16│pH、DO計校正(放流池pH故│放流池pH計故障無法顯示數值,│更換pH之電極及校正DO後正常使││ │障) │無法修復更換新品後功能恢復正│用。 ││ │ │常。 │ │└─┴────────────┴──────────────┴──────────────┘

裁判案由:給付保固金
裁判日期:200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