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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丸東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昕電子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秀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