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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0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甲○○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十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乙○○及銓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2月25日智院真技字第0980000109號函附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由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十號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