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被 告 柏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複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被 告 柏恩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甲○○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複代理人 丙○○複代理人 丁○○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