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32號上 訴 人 美利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子良被 上訴人 崧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誼忠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6年度智字第32號排除侵害等(專利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0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