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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2號原 告 美商 . 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乙○○給付不當得利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不當得利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37,9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裁判日期:2008-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