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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42號原 告 美商 . 新巴倫斯運動鞋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複代理人 王志傑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佩玲律師被 告 乙○○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商標專用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裁判日期:2008-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