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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4號原 告 尚準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乙○○戊○○被 告 漢威儀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燕貞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所有「雷射標記儀之光源投射座」(新型第M291514號)專利權舉發案,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97年4月11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因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裁判日期:2008-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