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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智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5號上訴人 即原 告 銀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鼎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白永耀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茂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智慧財產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國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日期:2011-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