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63號聲 請 人 甲○○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和解之聲請,應予許可。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數年前,為修繕房屋,向銀行借貸數十萬元,原均能按時繳納本息。嗣與妻完成終身大事,且先後產下二女,經濟壓力日增。妻因外出工作,無法專心持家及看顧小孩,只能僱請媬姆照顧。聲請人夫妻微薄之薪水,扣除償還銀行之款項,已難養家餬口。為求工作升遷以增加收入,在工作之餘,就讀夜間部技術學院進修,但薪水小幅調整,相對其龐大債務,無異杯水車薪,反倒是近二十多萬元之學費及往返之車費,致債務日增。聲請人日以繼夜的加班工作,希能增加收入償還,但經濟困境迫使聲請人再行借貸應急,遂變成以債養債,深陷負債坑洞。聲請人有誠意處理債務問題,亦曾與債權人進行協商,但債權人要求每月應付之利息,超過新台幣(下同)二萬元,實非聲請人所能負擔,終致無以為繼而不得已停止支付。聲請人現於「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每月薪水約三萬五千元。每月應清償債務之金額,相當於每月薪水之總額,根本無法維持基本生活,早已符合聲請破產之要件;但聲請人願本最大之誠意,與債權人進行破產前之和解程序。聲請人之總負債約為一百四十萬元,經徵得母親楊本香同意,願擔保聲請人按月清償債務,爰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和解方案、清償辦法,狀請准許為許可和解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在有破產聲請前,得向法院聲請和解,破產法第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之前開主張,業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與債務人和解方案及其所擬之擔保等為證,是其聲請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九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陳春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