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 請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罰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以內,向本院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違約罰款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44號判決確定,其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負擔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而本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負擔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件聲請人係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爰依前揭規定,命相對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