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330號聲 請 人 日南紡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罰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1055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給付違約罰款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44號判決確定,其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負擔為「第二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而本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判決主文第三項訴訟費用負擔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文永計 算 書┌───────┬───────┬──────────┐│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33670元 │由相對人預支 │├───────┼───────┼──────────┤│第一審鑑定費用│200000元│相對人預支第一次及第││ │ │二次鑑定費用分別為8││ │ │0000元及6000││ │ │0,合計140000││ │ │元;聲請人預支第三次││ │ │鑑定費用為60000││ │ │元。 │├───────┼───────┴──────────┤│合 計│233670元 │├───────┴──────────────────┤│⒈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 233670元×1/6=38945元。 ││⒉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 ││ 233670元×5/6=194725元。 ││⒊相對人尚應支付予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為:扣除聲請人業已││ 支付之訴訟費用60000元,則聲請人尚得向相對人請││ 求之訴訟費用為21055元。 ││ (計算式:00000-00000=-210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