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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 請 人 乙○○

甲○○丁○○

共同送達相 對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貸款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肆仟零玖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貸款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49號判決,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嗣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407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確定。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提出之單據及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皇清附計算書┌───────┬─────────┬──────────┐│項 目 │ 金額 (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13,870元 │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經濟部抄│ 200元 │聲請人預納 ││錄規費 │ │ │├───────┼─────────┼──────────┤│第一審戶籍謄本│ 20元 │聲請人預納 ││規費 │ │ │├───────┼─────────┼──────────┤│合 計 │ 14,090元 │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 │ │訟費用14,090元。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