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791號聲 請 人 甲○○○
巷53號相 對 人 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
巷53號上列聲請人因公司清算事件,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廖娙芬擔任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股東臨時會決議提選任廖娙芬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廖娙芬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三、經本院調閱本件本院96年度司字第172號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爰指定由廖娙芬為亞士康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