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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3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3154號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318號判決確定在案,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再依職權調取上述請求返還補償金民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淑英┌─────────────────────────────────────────┐│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154號裁定附表: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用 │8,150元 │ │├─────────────┼───────┼───────────────────┤│訴訟費用合計 │8,150元 │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