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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晨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相 對 人 保捷車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晉耀上聲請人聲請將判決書登報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將如附件所示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書全文,刊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經濟日報全國版第一版版面各壹日。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被侵害人得於勝訴判決確定後,聲請法院裁定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敗訴人負擔,專利法第八十九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一百零八條之規定,於新型專利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六號判決聲請人勝訴,為此,爰依專利法第一百零八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聲請相對人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六號民事判決書全文,以新細明體六號字體,刊載於中國時報、聯合報及經濟日報第一版下半部版面各壹日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六號判決暨確定證明影本為證,堪信屬實。經查:相對人因過失侵害聲請人新型第一七四一○三號「車用衣架構造」專利權之物品,經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六號判決命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三萬一千四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不得製造、販賣或使用侵害聲請人所有新型第一七四一○三號「車用衣架構造」專利權之物品,並已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確定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四年度智字第三六號民事全卷核閱無誤。聲請人聲請登報,其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請判決書登報
裁判日期:2007-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