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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代 理 人 甲○○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本院書記官處分書聲明異議,惟未於聲明異議狀內表明異議理由,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異議理由,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日期:2007-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