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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20號聲 請 人 乙○○相 對 人 巨甲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

之1檢 查 人 丙○○

聯絡電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選派丙○○會計師為巨甲金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就股份有限公司之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且該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第11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資本總額9.1%之股東,而相對人公司迄94年6月止,稅後盈餘高達37,572,757元,相對人公司所製作之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僅列稅後盈餘數十萬元,而公司既正常營運,營收應不只上述金額,而登記之負責人僅為人頭,實際運作則由「立可白有限公司」負責人殷啟宗處理,其將公司月收入存入後,即轉至非公司帳戶內,供其私人運用,而公司支出亦由殷啟宗私人帳戶如花旗銀行、新光銀行、誠泰銀行等帳戶支出,異於一般公司之會計運作,且拒絕開股東會及董事會,又不肯提示帳簿於聲請人,並拒不繳納應繳之稅金,為維護聲請人權益,爰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10條第3項規定,聲請選派檢查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繼續一年以上,持有資本總額9.1%之股東乙節,有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可稽,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又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損益收支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立可白機構組織架構、資金流通銀行資料、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額繳款書等查核結果,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上開檢查人,經該公會於96年4月18日會總字第09600558號函推薦丙○○會計師為檢查人,爰選派之。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72條、第17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07-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