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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聲字第 9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99號聲 請 人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甲○○

15號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60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張瑞蘭附表┌─────────────┬─────────────┬──────────┐│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裁 判 費 │ 9,250元 │ │├─────────────┼─────────────┼──────────┤│共 計 │ 9,250元 │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林俐娜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判日期:2007-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