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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 年補字第 10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9號原 告 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昌即祭祀公業三王公之管理人間因請求給付酬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豐昌即祭祀公業三王公之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3,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2,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裁判日期:2007-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