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174號原 告 甲○○上原告與被告丙○○、乙○○、悅萊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盈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1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晉發